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7-4-19 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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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河南长葛陈先生在平顶山交警支队处理肇事面包车被扣押相关事件时,因为扣押车辆停车费由谁缴纳问题,引发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国家法律就是放屁”的论。事发后,平顶山交警支队介入调查,证实发表上述论的“交警队法制室人员”确为平顶山交警支队工作人员,不过不属于授衔人民警察(历史遗留问题,相当于合同工),亦非国家公务员,该工作人员已于27日被停职。
“国家法律就是放屁”暴露有法不依问题
“国家法律就是放屁”这样的话出于法制科干警之口,令人惊愕。尽管,藐视国家法律的“交警队法制室人员”不属于授衔人民警察,但既然在负责执法监督、法制宣传的法制室工作,就要尊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问题是,该“合同工”被停职,事情就可到此为止么?国家法律就会受到应有的尊重和敬畏么?显然,没那么简单。试想,让一名蔑视法律的合同工负责执法监督、法制宣传工作,何尝不是对法律最大的讽刺?更该注意的问题是,“国家法律就是放屁”只是本案的一个插曲。对于陈先生被收取3800元停车费,办案交警以“有国家法(行政强制法),也有地方法”搪塞。这些其实都是变相在说“国家法律就是放屁”。
事实上,公然说“国家法律就是放屁”的干警,可能只是一时口无遮盖。而暗地里将“国家法律当成放屁”的干警,却在实打实地僭越法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可实施2年多时间,依然没被执行,而这要比暗地里将“国家法律当成放屁”的干警更可怕,更应受到处罚。
目前,平顶山交警部门已表态,从2014年11月27日起,事故、违法暂扣车辆的停车、拖车费用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向实施救援单位、第方停车场进行缴纳,不再由当事人承担。有关部门知错能改的态度值得点赞。但这也在一个侧面说明,行政强制法在执行中遭遇执行难,绝不是个体性错误。而是,相关部门缺位、不作为,造成的系统性错误。可见,“国家法律就是放屁”不能用处罚涉事民警挡枪,相关部门自己更该照一下法律的镜子。
徒法无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必须要有人推行,执法机关更该做尊法、守法、依法行政的典型。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法律是放屁”暴露出的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的问题,更值得警醒。
“国家法律就是放屁”看点不在合同工
每每爆出狂雷语,人们总爱追问“语出谁口”,而涉事单位也往往在第一时间拿其“身份”说事,撇清与“正规军”的关系、解聘辞退当事人,这似乎成了“规定性”套路。
对此,人们早已见怪不怪,把关注点聚焦于必须将“临时工”与“正规军”一视同仁地看待,由此呼吁涉事部门加强对辖下执法队伍的建设与监管。不过,围观此类狂妄,重在对其藐视神圣法律、习惯以代法的实质的反思。别说是未予授衔的人民警察,即便是普通百姓,这种视国家法律如儿戏的行为,都是不能接受的。国家法律是人们行举止的基本底线,更是维系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基础。这一点,即使是“合同工”,也该有所了解。但或出于对权力的傲慢、追逐利益的考量,依然有法不依、知法犯法,这种无视法律的不屑态度,一定程度上比执法者的执法不严更可怕。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保持对挑战和破坏法律行为的零容忍态度。雷语背后折射的是一种扭曲的思维。避免权力者口无遮拦,矫正观念比追问“身份”更重要。也许,执法者的口无遮拦不乏气急败坏的脱口而出,但基于为心声的认知常识,其骨子里对法律的漠视是不争事实,而这种敬法、畏法的意识缺失更非个例或“合同工”独有。管“口”更要管“心”。只有将对雷语制造者的“身份”关注,转变为对雷语背后的思维深究,才能真正击中问题要害,筑牢法律至上意识,为执法者的胡乱语釜底抽薪。
“法律是放屁”弄不好是句“实话”
如果说是老百姓的牢骚就罢了,但现在这人是警察,就算不是什么“授衔警察”,也是执法者。执法者说法律就是放屁,这不仅是蔑视亵渎法律的问题,这就给人们传递着一个信号,这位警察既然能够这样说,他就必然有其依据。
其实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这句话虽然是“合同工”所说,但事情却是这些执法部门一直在做的。原来,这个地方的交警执法部门,一直就是关起门来执法的,执的是“家法”,不是“国法”。国法挂墙上做做样子,“家法”则完全是没有道理可讲,只有利益可的东,一句话,你不认也得认,不依也得依。
身为执法人员,却公然践踏神圣庄严的国家法律,可说是“吃国家的饭,砸国家的锅”。这种行为的背后,反映的是“我的地盘我做主”,容不得旁人说道四。
从报道中不难发现,当地相关部门非常清楚法律规定,也知道地方法和国家法冲突,然而为了部门利益,义无反顾选择遵从地方法。既然领导和同事做了这样的决定,普通的工作人员岂能不遵从?如果任由陈先生开了口子,以后类似的事情如何处理?因此,“国家法律是放屁”的粗暴行背后,无疑折射出当地真实的执法意识甚至是执法生态。
不须“放屁”在于法律要刚性
事件背后,执法部门出于部门利益的选择性执法心态,却很让人思。
其实,如果不是河南陈先生敢于同交警部门“较真”,相信很多人并不清楚在国家强制行政法规中还有这项规定。非但如此,从以往媒体屡屡报道的“天价拖车费”案例中,几乎没有执法部门执行过这项规定。显然,这与一些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选择性宣传和执行不无关系,国家严肃的强制性行政法规,非但长期得不到贯彻落实与执行,违法行政反而成了一种常态,这样的法律规定在执法部门某些工作人员眼里,自然也就成了“放屁”。
对于这位赤裸裸骂“国家法律就是放屁”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任何处理都不为过,但反过来看,这位“临时工”只不过说出了一些执法部门敢做不敢说,乃至较普遍存在的一种选择性执法心态。就事论事而,陈先生不仅搬出《行政强制法》先后与几个交警部门进行过交涉,还拨打过平顶山市的市长热线,虽然这些部门乃至市长热线并没有说“国家法律就是放屁”,但事实上却是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明确的法律规定却不能得到执法人员的遵照执行,我们是否可以听出“临时工”骂出“国家法律就是放屁”背后的无奈?
虽然,骂“国家法律就是放屁”的工作人员应当受到处理,但能否改变某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选择性执法?能否消除执法部门对涉及部门利益的国家法规,存在于潜意识里的“放屁”心态?执法的公正与公平,直接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任何夹杂着部门利益的选择性执法,都会大大削弱法律的尊严和消减执法部门在群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只有让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彻底清除选择性执法和部门利益思维,国家所有法律法规才真正能够坚挺刚性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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